国内球员、外籍球员、赛季、保护期、注册期、培训补偿等足球术语解析

外国球员:具有其他国际足联成员协会所属国家(或地区)国籍的球员。

赛季:从全国相关联赛的第一场正式比赛到最后一场正式比赛结束的时间段。

保护期限:28岁赛季前职业球员签订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3个赛季或3年,或者28岁之后职业球员签订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2个赛季28岁的季节。季节或2年。

注册期:各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确定的办理球员转会和注册手续的时间范围。原则上每个赛季应有两个报名期。

训练补偿:球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并成为职业球员后所属的俱乐部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或职业球员在23岁赛季结束前每次转会后加入的新俱乐部(无论是否转会在原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或之后),都​​有义务向培养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支付培训补偿。具体规定见附件2。

联合机制补偿:职业球员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转会的,所有培养过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均可获得新俱乐部向原俱乐部支付的相应比例的补偿金。球员的转会。补偿。具体规定见附件3。

转让费:因转让而产生的各种补偿,包括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构补偿等。

附录2:培训报酬

通常,球员在12岁至23岁之间接受培训和教育。在21岁之前培训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可以获得培训补偿。如果有证据表明球员在21岁之前停止训练,训练补偿的计算将从该球员年满12岁时开始计算,到他停止训练时结束。培训补偿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责任。

1、培训补偿的支付

1、出现下列情况时,新俱乐部需要支付培训补偿金:

(1)球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即首次注册为职业球员;

(2)职业球员在23岁赛季结束前的每次转会(无论转会发生在原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还是之后)。

2.出现下列情况的,新俱乐部无需支付培训补偿:

(一)原俱乐部无正当理由与球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2)球员转会至国际足联四级俱乐部或中国足协三级俱乐部;

(3)职业球员转会后获得业余球员身份。

2、培训补偿的支付责任

1、球员首次注册为职业球员时,所在俱乐部应根据提供的注册记录,在30天内向该球员年满12周岁后培养过该球员的所有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支付培训补偿金选手的参赛证书上。支付金额根据球员在各俱乐部和/或训练单位的训练年限按比例分配。此后,职业球员在23岁赛季结束前每次转会,只需要根据有效训练年限向转会前该球员所属的最后一家具乐部支付训练补偿金。训练补偿费应在球员注册后30天内支付。

2、业余青少年球员自费训练费用的,训练单位应当将收到的训练补偿按照球员自付费用的比例分配给该球员。

3、如果原协会无法联系培养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训练单位,或者在该球员首次注册为职业球员后18个月内没有俱乐部和/或训练单位索赔训练补偿,则训练补偿将按交给原协会用于青少年足球发展项目。

3、培训费用

1、涉及境外转会时,请登录国际足联网站(国际足联网站)查询各足协和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俱乐部类别划分和培训费用标准。

2、国内转会时,中国足协管理的俱乐部分为以下几类:中超俱乐部为第一类;中甲俱乐部属于第二类;中甲联赛俱乐部属于第三类。培训费用标准为:一级俱乐部:5万元/年;二类俱乐部:3万元/年;三类俱乐部:10000元/年。

4. 培训报酬的计算

1、球员首次注册为职业球员时,训练补偿为新俱乐部训练费乘以12岁至21岁在原俱乐部和/或训练单位训练年限此后,职业球员每在23岁赛季结束前转会,训练补偿将按照新俱乐部的训练费用乘以之前在原俱乐部训练的年数计算。球员21岁的赛季结束。

2、为避免对年轻球员的训练补偿设置过高,12岁至15岁(即4个赛季)球员的训练费用将按照国际足联4级或中国足协4级的训练补偿标准执行3个俱乐部。计算。

附录3:关节机构补偿

职业球员在与原俱乐部的劳动合同到期前转会的,新俱乐部应当向所有培养过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支付联合机制补偿。

联合机制补偿金额=(新俱乐部向原俱乐部支付的转会费-培训补偿)×5%

俱乐部和/或训练单位之间的联合机制补偿分配按照球员在12周岁至23周岁期间在相关俱乐部和/或训练单位注册的年限计算(不足一年的按规定计算)。按相应比例计算)。具体系数如下:

-12岁赛季:5%(即赔偿费总额的0.25%)

-13岁赛季:5%(即总报酬的0.25%)

-14岁赛季:5%(即总报酬的0.25%)

-15岁赛季:5%(即总报酬的0.25%)

-16岁赛季:10%(即赔偿费总额的0.5%)

-17岁赛季:10%(即总报酬的0.5%)

-18岁赛季:10%(即总报酬的0.5%)

-19岁赛季:10%(即总报酬的0.5%)

-20岁赛季:10%(即赔偿费总额的0.5%)

-21岁赛季:10%(即总报酬的0.5%)

-22岁赛季:10%(即总报酬的0.5%)

-23岁赛季:10%(即总报酬的0.5%)

新俱乐部应在球员注册后30日内按照上述规定支付联合机构补偿金。若转会费分期支付,新俱乐部应在每期支付后30天内支付相应比例的联合机制补偿金。

新俱乐部根据球员参赛卡提供的注册记录计算联合机制补偿金的分配金额。必要时,球员应协助新俱乐部履行此项义务。

如果原协会在转会后18个月内无法联系到培养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联合机制的补偿将移交给原协会用于青少年足球发展项目。

附件4:国内职业球员转会费参考标准

职业球员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到期前转会的,新俱乐部应向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转会费数额由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协商确定。当两家具乐部无法就转会费金额达成一致时,可采用该标准进行计算。

1、球员转会费为转会前上一年年收入乘以增值系数;

2、球员转会前上一年的年收入包括:

1、工资;

2、培训津贴;

3. 实际收到的奖金和出场费。

3、增值系数:

1、俱乐部系数=(转出方系数+转入方系数)÷2

中超第一名3.4,后面下降0.1,最低为2.2;

中甲联赛第一名授予2.2,以下递减0.1,最低为1.5;

二年级第一名、第二名均为1.5,以下均为1。

2、球员年龄:25岁至28岁之间1,每减少一岁(至18岁)加0.1,每增加一岁减0.1;

3、当年代表国家队、国家U23队、国家U19队参加有组织的足球赛事的球员人数分别为1.2人、0.8人、0.5人(注:仅统计三项中的一项);

4、当年全国最高级别比赛最佳球员、最佳射手均为1名。

上述各项之和即为增值系数。如果一名玩家同时满足第3项和第4项所述条件,则仅计算数值较高的玩家。

中国足协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足球事业的发展,规范球员转会行为,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足球协会管理范围内的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的身份确认和转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2章 玩家身份

第三条 选手类别

参加有组织足球比赛的球员分为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

职业球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与职业俱乐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足球活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球员。

业余选手是指职业选手以外的选手。

第四条 职业选手转业余选手

职业球员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终止且未与新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原俱乐部会员协会登记为业余球员。

职业选手只能在最后一场职业选手比赛后 30 天才能重新注册为业余选手。重新注册为业余球员时,原俱乐部不能获得任何补偿。

第五条 业余选手转职业选手

业余球员首次转为职业球员时,同等条件下,原单位优先与该球员签订劳动合同。

业余球员转为职业球员的,必须参照本规定第四章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业余球员转会后仍然是业余球员,则只能自转会手续完成之日起一年后才能注册为职业球员。入选国家队、国家U23队、国家U19队的业余球员不包括在内。

如果职业球员在原俱乐部会员协会注册为业余球员,然后在30个月内再次转会成为职业球员,新俱乐部无需与原俱乐部签订转会协议,但必须支付费用培训报酬按照本规定附件2执行。

第六条 足球活动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后退役的职业球员,或者终止足球活动的业余球员,仍可以在30个月内向其最后效力的俱乐部或单位的会员协会登记。

足球活动终止日期是球员为他最后效力的俱乐部或组织参加的最后一场正式比赛的日期。

第七条 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与球员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玩家可以在最近的注册期内进行转会。未转会的球员应向俱乐部会员协会登记为业余球员;被俱乐部借出的球员应返回借出的俱乐部。

(1) 球队因解散、破产或无法经营而无法参加正式比赛的;

(二)被取消注册资格或者未完成年度注册的;

(三)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不能或者不符合参赛资格的。

第三章 选手注册

第八条 选手注册

球员注册按照《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只有注册球员才有资格参加有组织的足球赛事。球员一旦注册,即同意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及其会员协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球员一次只能在一个训练单位或俱乐部注册。同一赛季,职业球员最多只能在三个俱乐部注册,并且只能代表其中两个俱乐部参加正式比赛。如果球员转会前后两家具乐部的FIFA会员协会赛季重叠(即其中一家具乐部的赛季为多年期),则该球员还可以代表第三家具乐部参加该赛季的正式比赛。前提是球员应遵守与前两家具乐部的合同协议,同时还应遵守注册期限和最短合同期限的规定。

第九条 报名期限

球员应在每个赛季的两个注册期中的任何一个注册期进行注册。首次报名期限是指中国足协确定的自上赛季联赛结束至本赛季联赛开始的期间,期限不超过12周;第二报名时段是指中国足协在本赛季联赛中期确定的时段。 ,期间跨度不超过4周。

第十条 选手参赛证明

球员注册后,中国足协向提出申请的集训单位或者俱乐部颁发球员参赛证明。参赛证明上应载明球员的详细信息,包括球员12岁生日后所属的所有训练单位和俱乐部的名称。

第十一条 球员租借

贷款仅适用于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职业球员。经球员书面同意,俱乐部可以在劳动合同期内将球员租借至其他俱乐部。关于球员转会的规定也适用于球员租借,包括训练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的规定。

外租球员的俱乐部与外租球员的俱乐部应当签订租借协议,租借协议中涉及球员利益的条款应当征得球员的同意。

借阅期限不得少于两个登记周期之间的时间。

租借期间,经球员书面同意,外租俱乐部与外租球员俱乐部可以按照本规定为球员签订转会协议,并在租借期满前办理转会手续。贷款期限;被转移的球员不占用新球员的新家。俱乐部可以转让球员名额。

未经租赁球员所在俱乐部和球员本人书面同意,租赁球员所在俱乐部不得将租借球员转让、出借给第三方俱乐部。

第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执行

球员转会前受到纪律处分的,转会后注册的新协会应继续执行处罚。原协会应当在签发转会证明时将球员停赛的情况书面通知新协会。

第四章 国内职业球员转会

第十三条 转乘时间

国内职业球员的转会应当在每个赛季两个注册期中的任意一个期间进行。各赛季报名期的具体时间以中国足协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转让额度

俱乐部可转会的国内球员名额按照中超、中甲、中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职业运动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会员协会之间转会:

(一)与原俱乐部的劳动合同到期;

(二)与原俱乐部的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但经双方协商解除或者一方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三)经租借俱乐部和球员本人书面同意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租借球员转让的;

(四)中国足协确定的其他转会情况。

第十六条 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会:

(一)未在会员协会或者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

(二)拒不履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者纪律委员会的处罚;

(3)与原俱乐部存在合同纠纷,且纠纷涉及球员转会;

(四)超过可转入新俱乐部的球员人数;

(五)中国足协认定不准转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转让协议

涉及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应当签订转会协议,并由球员签字。转会协议应载明转会日期、转会费数额、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仲裁条款等,转会费数额由原俱乐部协商确定和新俱乐部,但不得低于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的标准。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

新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同意,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关于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

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球员可以参加新俱乐部组织的除正式比赛之外的训练和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球员转会费转会的,原俱乐部应分别向中国足协和原协会缴纳转会费总额5%的转会管理费。为逃避转会管理费而隐瞒实际转会费金额的俱乐部,应分别向中国足协和原协会双倍缴纳逃避金额的5%;球员无转会费转会的,新俱乐部应按照原协会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原协会缴纳转会管理费。

第二十条 转让程序

新俱乐部应在注册期间向新协会提出球员转会申请,并向新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由新俱乐部盖章、球员签名的国内转会申请表;

(二)转让协议、劳动合同;

(三)地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运动员体检健康证明。

新协会收到转移申请,经核实对提交的材料无异议后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应立即向原协会出具境内转移证书申请函。新协会未经申请而收到的《境内转学证明》无效。

在收到新协会要求提供球员国内转会证明的函件后7天内,原协会应:

(一)向新协会颁发《境内转入证明》;

(二)通知新协会因原俱乐部与球员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或双方未就终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或存在以下情况而无法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的:属于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转让情形的。

如果新协会在发出球员国内转会证明申请函后30天内没有收到原协会的答复,应立即为该球员申请临时注册。球员的国内转会证明申请签发一年后,临时注册成为正式注册。如果原协会在一年内提出当时未答复的正当理由,新协会可以撤销该临时登记。

第二十一条 球员办理转会登记手续后,新协会应将球员的《国内转会证明》、转会协议和劳动合同报中国足协备案登记手续。球员只有在中国足协注册后,才能代表新俱乐部参加正式比赛。

第五章 国内业余球员转会

第二十二条 业余球员转会登记没有期限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业余运动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会员协会之间转会:

(一)与原单位的培训合同期满的;

(二)与原单位的培训合同未到期且原单位同意转岗的;

(三)无挂靠单位,直接在会员协会注册的(转会手续由注册地会员协会办理);

(四)中国足协确定的其他转会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业余青少年球员自付费用达到年度训练费用70%以上的,不受转会限制。原单位只能向球员收取不超过每年训练费用30%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业余选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会:

(一)未在会员协会注册或者已在会员协会注册但未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

(二)拒不履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者纪律委员会的处罚;

(三)与原单位存在合同纠纷,且纠纷涉及球员转会的;

(四)中国足协认定不准转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转让协议

涉及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单位与新单位应当签订转会协议,并由球员签字。转让协议应当载明转让日期、转让费数额、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仲裁条款等。转让费数额由原单位协商确定新单位参照本规定附件2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培训合同

新单位与球员签订的训练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的相关要求,并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训练合同之前,球员可以参加新单位组织的除正式比赛之外的训练和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球员转让转会费时,原单位应当向原协会缴纳转会费总额5%的转会管理费。俱乐部为了逃避转会管理费而隐瞒实际转会费金额的,应当按照转会费向原协会支付。逃税额的5%双倍赔付;球员无转会费转会的,新单位应当按照原协会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原协会缴纳转会管理费。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球员收取转会费。

第二十九条 移交程序

新单位应向新协会提出球员转会申请,并向新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由新单位盖章、球员签字的国内转会申请表;

(二)转学协议和培训合同;

(三)地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运动员体检健康证明。

新协会收到转移申请,经核实对提交的材料无异议后,应立即向原协会出具境内转移证书申请函。新协会未经申请而收到的《境内转学证明》无效。

原协会在收到新协会出具的境内转移证明申请函后7天内,应:

(一)向新协会颁发《境内转入证明》;

(二)通知新协会因原单位与球员的训练合同尚未到期或双方未就终止训练合同达成一致,或存在以下情况而不能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的:属于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转让情形的。

如果新协会发出国内转会证明申请函后30天内没有收到原协会的答复,球员应立即申请临时注册。国内转让证书申请函发出一年后,临时注册成为正式注册。如果原协会在一年内提出当时未答复的正当理由,新协会可以撤销该临时登记。

第三十条 球员在新协会办理转会登记手续并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后,方可代表新单位参加正式比赛。

第三十一条 会员协会所属单位之间业余球员转会的,会员协会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业余球员转会管理规定。

第六章 外援转会

第三十二条 经纪人

在中国寻求涉外转会服务时,您应委托国际足联认可的代理人或律师代表您。

寻求涉外转会服务的球员或俱乐部在办理涉外转会前,应要求其经纪人或律师出示执业证书,并将执业证书复印件报中国足协备案。

经纪人代表球员或者俱乐部从事球员转会活动的,应当与球员或者俱乐部签订代理合同。

经纪人代表球员或者俱乐部从事球员转会活动,必须遵守《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条例》和《中国足协球员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转乘时间

标签: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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